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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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企业注册登记费
粤价[1999]306号计价格[1999]1707号粤价费(1)[1993]112号粤府办[1992]67号
1
开业登记费
(1)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 总金额
0.8‰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金额
0.4‰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300
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
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100
指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每户50元。
(4)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总额
0.1%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
超过部分
0.5‰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5)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结构和办事结构
300
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收费
粤价费(1)字[1993]112
1
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
20
2
个体工商户
变更登记
户*次
10
3
补(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10
4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副本
3
市场管理费
粤府办[1992]67号]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1
从事工业、大牲畜交易
不超过1%
2
从事其他商品交易
不超过2%
猪肉交易按成交额1.5%收取
3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
(1)
销售工业品
成交总额0.5%
(2)
销售其他商品
成交总额1%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计价格[1999]1707号
粤价[1999]306号
1
对不进入集市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承包部分)
营业额
0.4--1.6%
2
对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1)
从事购销活动的
收入总额2%
(2)
从事劳务活动的
收入总额2.4%
交易手续费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粤府办[1992]67号
1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生猪交易的
成交总额1%
2
从事其他
商品交易的
成交总额2%
3
案件处理
     按实际开支收
广告经营注册登记费
[1992]价费字414号
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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