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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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粤价费(1)函[1993]102号
1
正本
证
15
2
副本
证
8
二
发票工本费
[1990]价费字228号
粤府办[1992]67号
粤价函[1997]447号
粤价函[1998]149号
粤价函[1999]6号
穗价函[1999]15、16号
损耗费:最高不超过10%.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印刷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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