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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组织落实我区调控目标责任制。
二、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依照权限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组织管理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建立价格举报制度,按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和投诉,调解价格矛盾,开展价格咨询、信息服务;对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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